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共同公開聲明

2013 年 9 月 25 日 - 下午 3:27

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針對其二者間之關係及合約提供以下聲明:

首先,不論聯發科技或美國高通公司均未曾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或其他任何國家之政府機構,向對方提出正式、非正式或其他之控訴。

再者,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於約四年前簽訂之專利協議並未被廢除、撤銷或終止。然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雙方在近日同意針對前述專利協議從某些方面進行修改,並中止該專利協議中部分條款之適用。

依據修正內容,有關聯發科技向美國高通公司報告其CDMA與WCDMA晶片組銷售資訊之契約條款已經修改。有關聯發科技報告義務之具體修改內容係屬機密。

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之原專利協議並非專利授權(license或licensing)契約,其增補協議亦然。聯發科技並未取得美國高通公司之任何專利授權,而美國高通公司亦未取得聯發科技之任何專利授權。

該增補協議並不禁止美國高通公司或聯發科技銷售其晶片組予任何客戶。惟依據該增補協議,美國高通公司或聯發科技均未自對方取得任何可轉讓予第三方之專利相關權利。

最後,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間之專利協議(包含最近之修正)並無意改變任何客戶與美國高通公司或聯發科技間可能存在之任何契約義務(包括任何報告或支付權利金之義務)。就聯發科技之客戶與美國高通公司可能簽有之專利授權契約,或該客戶可能因使用美國高通公司之專利於其產品而需要向美國高通公司取得授權而言,聯發科技之客戶與其他晶片供應商之客戶相比,其所負擔之義務並無不同。同樣地,就美國高通公司之客戶與聯發科技可能簽有之專利授權契約,或該客戶可能因使用聯發科技之專利於其產品而需要向聯發科技取得授權而言,美國高通公司之客戶與其他晶片供應商之客戶相比,其所負擔之義務亦無不同。此聲明並非聯發科技或美國高通公司對任何第三人之法律權利或義務之建議,第三人對此應自行洽詢其法律顧問。

增補協議之條款為保密內容,聯發科技與美國高通公司雙方均不會對此有進一步評論。

本共同公開聲明的英文版為正式版本。 倘若英文版與中文翻譯版之間存在任何出入或差異,請參照英文版為准。